【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来了!不动产登记领域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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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领域政务服务水平,依据《条例》制定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领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条例》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地方性行政法规,是在对标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及国际先进规则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巩固深化。

 

因此,为做好《条例》在不动产登记领域贯彻落实,强化《条例》完整性、实用性,结合既定改革目标和成效,对《条例》涉及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条款进一步巩固和细化。在其基础上制定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细则》。

 

 

亮点一

 

 

明确了“一窗办理”服务标准

 

 

 2018年以来我市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对服务频次高的房屋转让业务,在全市不动产登记大厅推出了“一窗办理”服务,会同住建、税务部门统一设置了综合窗口,将原有分部门分窗口分阶段办理的合同网签、缴税、转移登记及领证缴费等业务集成在一个窗口并联办理,极大便利了企业群众办事。《细则》在《条例》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具体明确了办事大厅窗口设置的类型、综窗业务类型、办理模式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深化“一窗办理”改革成果,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收征管部门的协作水平,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亮点二

 

 

明确了扩大登记信息查询的内容和渠道

 

 

2019年以来,为便利当事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我委陆续推出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等一系列规定,明确任何申请人均可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当事人提供了查询便利。但查询的途径方便了,查询的内容仍不能满足企业群众买卖、抵押、租赁房屋要查清不动产权利人,以降低交易风险的办事需要,如企业间买卖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用途房屋,意向买方往往希望了解权利企业的名称信息,以便保障交易安全,但按照以往登记资料的查询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只能通过权利人查询或者以利害关系人的方式查询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细则》结合《条例》规定,明确查询目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多种渠道,以不动产坐落为主要索引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除一般可查询信息外这些信息还包括“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所有权利人信息,以及相关地籍图和宗地图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通过细化地方立法,稳妥审慎的推动扩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内容,降低了房屋交易风险。

 

 

亮点三

 

 

明确了推进“区块链+不动产登记”

 

 

在线下推出“一窗办理”以来,我市不断探索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业务线上办理方式,拓展企业群众办事渠道,推出了“一网通办”服务,并在其中融合了区块链、人脸识别、电子证照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努力构建不动产登记领域“不见面办理”新模式。《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针对不动产登记领域业务特点,对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区块链登记办理信息等内容的效力进行了具体明确,有利于推动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

 

 

亮点四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继承推行告知承诺制

 

 

为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带来的获得感,《细则》中对《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部分内容予以了修订,进一步优化非公证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流程,提高了登记便利度,《细则》对“申请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情形推行告知承诺制。即对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已经向可能存有该类材料或信息的部门或机构申请获取,但因特殊原因仍难以获取的,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相应证明材料。此项措施有利于进一步简化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程序。此外,对提供虚假承诺,造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亮点五

 

 

 增设“破产(强制清算)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政务服务事项

 

 

推动在各不动产登记大厅查询受理窗口显著位置设置“破产(强制清算)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事项,办事指南及服务导引标识。该事项即时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查询结果可快递送达,将有效提高当事人查询的便捷度。

 

附件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领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加企业和群众更多获得感,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领域政务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是指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及税务等部门(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领域有关部门)按照“办好一件事”标准,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综合窗口,为申请人提供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联合办理。业务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网签、核税缴税、转移登记、收取登记费及颁发证书等。

 

综合窗口以外的其他办事窗口划分为受理窗口和缴费领证窗口。受理窗口是指不动产登记领域各部门独立办理上述业务的办事窗口,业务内容还包括房屋所有权转让以外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独立办理的其他登记业务以及登记资料查询等。缴费领证窗口是指综合窗口以外,其他为申请人提供缴费领证服务的办事窗口。

 

第三条 综合窗口受理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存量房屋买卖、个人间房屋赠与以及新建房屋买卖(批量除外)3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不动产登记领域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更多转移登记业务纳入综合窗口办理。

 

第四条 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即时办结、同窗出证”服务模式,落实“一个环节、一天办结”服务承诺。

 

“一个环节”是指房屋转让涉及的合同网签、核税缴税、转移登记、收取登记费及颁发证书等业务全流程在窗口内一次完成。

 

“一天办结”是指自受理至办结限时当日完成。

 

第五条 对合同网签、税款征收、登记受理等政务服务内容,在办事标准统一明晰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领域有关部门可结合业务特点,通过协议委托同级政务机构在综合窗口内集成办理,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不动产登记领域各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取消企业间存量非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网签,交易双方可持自行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相关材料,直接通过综合窗口申请办理缴税及转移登记。

 

第六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查询情形是指,查询目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属证书号或不动产单元号为索引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询内容具体包括:

(一)不动产自然状况;

(二)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五)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以及相关地籍图和宗地图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查询人可通过下列途径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一)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二)北京市不动产掌上登记中心APP;

(三)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

(四)不动产登记大厅查询受理窗口或自助查询机。

 

第八条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可以按照不动产权利人的权限进行查询。

 

不动产登记大厅查询受理窗口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破产(强制清算)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事项办事指南及服务导引标识。该事项应即时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查询结果可快递送达。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领域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度,推进“区块链+不动产登记”。

 

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办理政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领域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人脸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依托网上服务平台,构建不动产登记领域“不见面办理”新模式,推行线上统一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领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等服务,推进不动产登记领域政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

 

企业间存量非住宅买卖、银行机构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等低风险业务,可率先实行“不见面办理”。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登簿阶段自动生成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并上链集成。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与纸质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记载的内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门户网站按季度公开全市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处理统计信息。

 

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涉及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据,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员会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的,推行告知承诺制。即对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已经向可能存有该类材料或信息的部门或机构申请获取,但因特殊原因仍难以获取的,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就查找材料或信息的情况、难以获取的原因等内容进行说明,承诺有关死亡、亲属关系等情况属实,自愿承担因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产生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投诉机制作用,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等渠道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内容来源:北京规划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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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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